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正安西南宏仁医院有限公司与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4民初471号
本院在审理正安西南宏仁医院有限公司与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西南宏仁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西南宏仁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正安西南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佳勇
法官助理 叶 敏 书 记 员 冯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