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6290之二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易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3民初6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605.4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而撤诉结案。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申请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的全部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雪恒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罗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