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易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6290号之一号
原告贵州易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易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易和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雪恒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罗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