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正安县世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锦鸿家园(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51904501R。
法定代表人:令狐世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至刚,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世杰,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盟,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瑞金路与贵溪路交叉口中创联合大厦1单元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1811L。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正安县世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安县世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正安县世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天彬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慈毅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