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腾翔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422号
申请人:贵州腾翔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贵阳合朋工程机械市场有限公司合朋钢材市场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达,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杰,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都匀开发区伯爵花园2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毛绍武。
被申请人: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瑞金路与贵溪路交叉口中创联合大厦1单元7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
被申请人:祝林水,男,197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人贵州腾翔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林水、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名下18791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祝林水、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名下价值18791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明机
书 记 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