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69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原告:雷坤红,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瑞金路与贵溪路交叉口中创联合大厦1**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181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雷坤红与被告贵州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雷坤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雷坤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