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647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2019)黔0113民初6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61463.07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上述银行账户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因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请求续冻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019)黔0113民初6479号民事裁定书的范围内,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