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140,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港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黎明。
被执行人: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308756875Q,住,住所地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新都口岸/div>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执行人:贵州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66977037B,住,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任玉成。
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37935,住,住所地贵阳市瑞金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国萍。
被执行人:魏国萍,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马万群,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瑞金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国萍、马万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95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其中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7月12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清镇市红枫御水铭都1单元1层1号、6层1号、7层1号、8层1号、9层1号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垫付房产评估费用,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故财产处置无法进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1540145.37元,执行费18715.78元上缴财政,剩余1521429.5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21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通过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查实财产情况、是否需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以上措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9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国萍、马万群应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琳
审 判 员 张荃
审 判 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洪
书 记 员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