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5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08号9层908室。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法定代表人:满书杰,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29801.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698.00元,案件受理费1040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共计191590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15908.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