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系法定代表人。 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5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该案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29801.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11月3日,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支付1829801.00元,并承担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由**办理本案,执行费20698.00元,案件受理费1040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56356.31元,承担执行费14964.00元,案件受理费7929.0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保险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469005.87元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经扣划领取。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不动产、税务、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GYCL12J。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经济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经贵州省紫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保全,但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执行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执行攻坚中打一场“人民战争”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向申请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相应权利征询其意见,申请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无意见。 五、2022年3月29日,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掌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2980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469005.87元,未执行到位1360795.13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灿 审判员 林 健 审判员 **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