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08号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黔0113民初6479号、(2020)黔01民终9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82878.4元,承担执行费11229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系轮候冻结。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3371.88元,执行中已予以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得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实现债权409506.52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一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