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民终12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0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8-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置***府栢悦中心酒店及办公29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已死亡,却又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自相矛盾,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死亡的事实。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在诉讼期间死亡,并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青0203民初595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但未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即恢复诉讼并径行作出判决,属审判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