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56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置地百悦府佰悦中心酒店及办公29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2023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