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56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置地百悦府佰悦中心酒店及办公29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才让,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2023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银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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