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全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Q区2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林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海塘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绍兴美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公寓1幢12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上海全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林冰针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绍兴美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同意,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全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全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全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