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8632号之四 原告: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丽路36号阳光巴洛克小区内一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MYQL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振风大道116号永安公馆S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坤弘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海秀中路140号朗枫国际1号楼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R2M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坤弘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并承担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为467.33元。原告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原告已预缴429107.47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产生的差额429045.79‬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计30.84‬元,由原告海南盛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