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2884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振风大道116号永安公馆S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众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