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01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新区瑞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黔西南泰龙(集团)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南泰龙(集团)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黔西南泰龙(集团)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支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190896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54元、申请执行费21638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以“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2019)黔2301执1474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301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