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01民初4182号
原告:***,男,彝族,1982年4月16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瑞金北路世纪宏源小区九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湖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2018年7月1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劳务费为由为由自愿书面撤回对**、黔西南光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负担。
审判员夏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