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监193号
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杰,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工业园区建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延宏,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于延宏,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孙晓萍,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延宏,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工商登记名称为连云港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4楼D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永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颜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新浦区宁海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张永和,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张永安,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99号华阳丽都大厦A1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东波,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孙晓萍、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明、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张永和、张永安、第三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曹洪卫
审判员 郭 敏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