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与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23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被告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850000元,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灌云县亚星塑钢门窗厂100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3执1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何义清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葛海涛
书记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