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庞跃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万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张永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张永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万科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张永安、孙强、张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188号4号楼1单元1602室房产,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予以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