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0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住连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万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顾强,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万科建材有限公司、顾强、***、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亚星门窗制作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州区××室(丘号:XX)房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