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嘉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5民初1377号
原告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嘉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