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6日生,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祥华,贵州黔鹰(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霖,贵州黔鹰(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2995U。
法定代表人:彭建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黔27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价值41154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22年1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黔27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2578元,申请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雷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