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重庆,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祥华,贵州黔鹰(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霖,贵州黔鹰(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2995U。
法定代表人:彭建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703634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就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定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价值70363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3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雷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