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保4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晟,贵州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

法定代表人:张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XXX支行账户24×××47的存款1630219.7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贵阳XXX支行52×××1账户的存款1493705.74元、在工行贵州省贵阳XX支行账户24×××29的存款370839.9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XX支行账户52×××1的存款704554.66元的冻结措施。

2021年06月24日,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XXX支行账户24×××47的存款1630219.7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贵阳XXX支行52×××1账户的存款1493705.74元、在工行贵州省贵阳XX支行账户24×××29的存款370839.9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XX支行账户52×××1的存款704554.66元的冻结。现本案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496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