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068号
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实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2609。
法定代表人:赵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昂,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9224260A。
法定代表人:丁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98181.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缴纳了诉讼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8181.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