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320号
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实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2609。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昂,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思思,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温泉旅游城未来方舟A组团(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81331L。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206.2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2011206.2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206.2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敖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政玲
书 记 员  袁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