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盛电缆有限公司、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386号
申请人:江苏大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大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JFYU5L。
法定代表人:张未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试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12609。
法定代表人:赵玮。
原告江苏大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与被告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价值223.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盛公司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2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