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兴隆路4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709103998。
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201X。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黔0203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0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375.5元、执行费74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六枝支行账号为52001636036050000743的银行账户。2020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于2020年2月24日支付了3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03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知道之日内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