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3民初3182号
原告:左洪发,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037。
被告: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20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男,199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第三人:罗诗其,男,200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在审理***与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洪发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洪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由原告左洪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