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永凯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03执297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28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市汇川区永凯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天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天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天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永凯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5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338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天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99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书记员  邹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