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7741号
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周健,男,生于1963年6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启禄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