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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1民初4043号
原告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志刚
书记员 吴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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