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453号
申请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9号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潘俐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源。
被申请人: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镁深加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巨建英。
被申请人: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21585室。
法定代表人:韩东洁。
申请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61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向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为386143.9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61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1、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青云支行,账号:2315××××7029;2、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浙江民泰银行上海支行,账号:5840××××0015)。
案件申请费2450元,由申请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