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873号
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潘俐君,总经理。
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v>
法定代表人:张高源。
被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镁深加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巨建英。
被告:济南市古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吕花园社区内街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兰颖,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东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吕花园社区内街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兰颖。
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线公路****
法定代表人:韩东洁。
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济南市古格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东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