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2359号之一
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9号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潘俐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亭,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峰,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123号。
法定代理人:张高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琼,贵州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帆,贵州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镁加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世建英。
被告: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59号215895室。
法定代表人:韩东洁。
被告: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2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叶。
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上海牧山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洁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2月15日,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