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沂水盛隆印务有限公司、临沂儒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沂水盛隆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东,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儒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连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正,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威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锡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高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琼、何帆,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水盛隆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儒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卡及银行卡内存款(保全价值1660000元)。原告购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临沂儒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威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任何处分。
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续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一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