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与固安县达聚建材销售中心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高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琼,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达聚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
经营者:周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勋,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达聚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达聚中心)、原审被告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鑫亿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0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辉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071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出票人、承兑人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关联企业。为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已经申请追加贵阳恒大德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达聚中心有权选择向梧桐鑫亿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梧桐鑫亿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金辉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金辉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廖清顺
法 官 助 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