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850号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原城关镇环城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余运芳,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连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织金县教育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新华北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胡慧,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璐瑶,女,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艳,女,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定于2019年8月12日14时40分继续开庭审理,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06元,减半收取计3603元,由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