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565号
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教育科技局:
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9053.27元、质保金64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1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74元、保全费4122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织金县教育科技局收取执行费95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