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4执108号
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教育科技局:
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2019)黔0524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应支付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283.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1元的义务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