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终5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82Q。
法定代表人:陈亚非,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人大,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该镇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张怀俊,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环城西路42号,现办公地贵州省织金县星河湾1单元9-5,组织机构代码21557314-8。
法定代表人:余运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传,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织金县宏远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