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731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224N;
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永乐路61号明华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 颂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