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执1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注册号:520115600112017,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团商业******。
经营者: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2244N,,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永乐路**明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庄,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贵阳金阳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宏鑫租赁站)申请执行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龙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1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宏鑫租赁站支付租金150623.47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05627.441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12月5日、2019年1月6日、1月21日、2月19日、4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12月5日、2019年1月6日、1月21日、2月19日、4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名下有跃进牌(贵A×××**)、五十铃牌(贵A×××**)汽车二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未查到车辆下落,故不能扣押到本院进行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到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永乐路**明华大厦**进行现场走访调查,该公司未实际经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提供的线索,该公司在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区有一项工程项目,经向产业园区委员会核实了解,称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有笔工程款项,因未核实审计暂未发放,已请该园区委员会协助冻结支付天龙建筑公司应收工程款,待具备提取条件时予以执行,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的房屋信息,查询反馈的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天龙建筑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19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