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永乐路**号明华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先强,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全),男,***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再审申请人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先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273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先后支付给被申请人工程款15503554.5元,原审法院只认定了14553554.5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2、虽然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综合楼防水、地砖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但***的预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亦不影响***的预留;3原审法院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综合楼防水、地砖承包合同》无效,又要求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贵州天惠危险化学品物资有限公司综合楼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系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改判。因此,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向本院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再审申请人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先强、***送达(2017)黔273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先强、***于2017年6月5日签收,(2017)黔273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生效,再审申请人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