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二交通工程处

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第二交通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9472-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居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二交通工程处,组织机构代码14030664-2,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蔡兆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二交通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大港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第二交通工程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