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9704G,现办公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横一路学堂群四季花园营销中心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走访,除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工商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2、已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的房产,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
3、已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贵CD××××、贵C5××××、贵C5××××、贵C5××××、贵C6××××、贵C1××××的车辆,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
4、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执行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法院在足额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时,对本案执行案款533629元进行冻结,不予退款。
5、已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拨付款项时不予拨付,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告知目前与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正在进行审计当中,后续有结果后会及时通知本院。
6、已对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钟金和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