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2754号
原告:贵州荣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油麻坳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超飞,贵州省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超,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侗族,铜仁供电局职工,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贵州荣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荣焜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贵州荣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贵州荣焜投资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7800元,本院应退回贵州荣焜投资有限公司78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