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56159-1,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益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602.4元。诉讼费5680元,保全费167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730元,两名被执行人共同负担962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314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和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的汽车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启明